(二)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三)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牵头组织全省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五)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六)主管全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的措施建议,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八)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九)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全省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对台科技合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负责省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科普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科研实验动物管理、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科技期刊管理等工作。
(十四)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
(十五)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