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解读

  • 发文日期: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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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实施一批具体任务。

  “与之前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这‘两部曲’不同,这次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科技部创新发展司副司长崔玉亭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方案》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

  此次《方案》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量化工作指标,但在崔玉亭看来,有关行动目标的定性表述更值得关注。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成果转化投入渠道建立健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显著提升。”崔玉亭说,行动目标囊括了成果转化的诸多环节,意在落实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从多主体、全链条、全要素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

  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成果产出“大户”,但之前因为种种原因,大量“成果”变“陈果”,被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

  为增强“大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供给,《方案》提出,加快建立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销员”。《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相关课程,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

  《方案》同时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探索企业“研发众包”新模式,更加经济、便利地获得科技成果。

  对于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要素“人”,《方案》提出,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支撑服务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继续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创业者行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深入一线开展转移转化。

  加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用

  从今年3月起,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为重点,陆续汇总发布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引导企业、地方、社会资本和各类机构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这些成果主要来源于近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973等科技计划的项目成果,涉及能源、现代农业、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等11个重点技术领域。

  此次《方案》提出,将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需求,发布转化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和产业化路径,促进供需有效对接。

  “这是科技成果包发布工作的继续推进,最终要形成长效机制,让国家财政科技资金产出的成果加快转化应用。”崔玉亭说。

  完善支撑服务体系

  成果要实现价值,一个重要渠道是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转化。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方案》提出,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聚集技术、人才、资本、服务、需求、政策等创新要素,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专业化、市场化的交易网络平台。平台将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与地方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

  《方案》同时提出,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平台功能。引导培育一批机制灵活、专业化、市场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支撑区域产业发展转型升级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和执行,“顶天”的政策必须“立地”,才能落实到行动。

  此次《方案》特别强调,发挥好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其中重要举措是提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为主导,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等,整合成果、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

  “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配套政策,需要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崔玉亭说,各地方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