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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
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运用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2016年10月21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湘科〔2016〕7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5年1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5〕417号),旨在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银行在发放中小微科技企业贷款方面动力不足问题,提高科技企业申贷获得率。
为创新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与国家政策形成协同、联动、互补效应,共同引导推动银行信贷支持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有效解决科技创新资金供给不足问题,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要求、比照国家模式建立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16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有关省直厅局、中央在湘机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州科技局、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首先,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运用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科技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形成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实现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
其次,这是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新举措。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一种间接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银行自主确定贷款项目,政府则根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从而间接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此种投入方式,使银行发现市场价值、控制市场风险的优势和政府政策引导功能有机结合,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放大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创新规模。
第三,这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银行贷款依然是我省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普遍持更为谨慎的态度,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暂行办法》既贯彻了国家政策,又体现了我省特色。
一是采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模式,以银行为贷款风险补偿对象,遵循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认定原则,并将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内项目纳入银行贷款支持标的。
二是实现与国家政策协同联动和互补。《暂行办法》明确对国家级合作银行进行配套补偿,形成与国家政策联动叠加;明确我省通过招标自主确定一批专注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与国家招标的大型全国性银行形成贷款产品和服务互补。
三是采取差异化的补偿标准,突出支持重点。根据银行支持企业的类型和贷款产品种类,对银行给予不同标准的风险补偿。对于科技企业,根据中型、小型、微型规模划分分别按1%、2%、3%的比率核定补偿;对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按3%的比率核定补偿;对于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贷款产品的,按4%的比率核定补偿。
四是强化管理监督。明确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具体事务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赋予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和财政局初审确认贷款补偿项目的职责,建立“市州-受托管理机构-科技厅、财政厅”三级审核、审批机制,设置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四、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哪些条件?
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科技成果已纳入国家或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并维护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做好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衔接,并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库,为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支撑。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合作银行等网站上公布,根据公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施条件和要求,自主审贷。
五、《暂行办法》对合作银行有哪些要求?
合作银行的分类。包括国家级合作银行和省级合作银行:国家级合作银行是指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合作银行驻湘分支机构,可直接作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省级合作银行是指我省在国家级合作银行之外,基本比照国家招标要求自主招标确定的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条件。国家级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详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5〕417号)。省级合作银行应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拥有科技贷款专营机构的优先。银行对于所设科技贷款专营机构一般应实行专门的科技信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独立考核奖励机制和业务协同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对合作银行的要求。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合作银行等网站上公布。合作银行自主开展尽职调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增长、服务能力、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并续约、续约、经整改后续约、不续约和取消合作资格的建议。
六、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涉及哪些管理主体?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责是什么?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涉及到的管理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自职责如下:
1、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2、受托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承办我省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工作;按规定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受理、审核、确认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拟定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对合作银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调整建议;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情况,并开展数据分析研究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赋予的其他职责。
3、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应对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的真实性、贷款企业类型和科研诚信情况、贷款使用与成果转化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初审,对经审查并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初审确认结果及时反馈合作银行各有关分支机构,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七、开展贷款风险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程序。
(1)合作银行组织下属分支机构,将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整理,分别向贷款企业注册地市州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报送。
(2)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并将初审确认结果及时反馈合作银行各有关分支机构,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3)合作银行应汇总、审核下属分支机构经初审确认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4)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对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拟定省级贷款风险补偿方案,提交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对贷款风险补偿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执行。
2、风险补偿金额确定。
对国家级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额的核定方法:
(一)发放的贷款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的,按科技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风险补偿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配套补偿额,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二)发放的贷款虽不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范畴,但符合《暂行办法》风险补偿条件的,参照对省级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核定。
对省级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的分类核定办法:
(一)发放给中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1%核定。
(二)发放给小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2%核定。
(三)发放给微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3%核定。
(四)发放给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3%核定。
(五)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属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贷款产品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贷款额的4%核定。
对同一贷款适用如上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最终补偿额度。